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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城市新管理办法 路灯杆上贴广告最高罚2000元

本站网址:http://leicai315.com时间:2016-4-9发布:手持安检仪作者:hmw点击: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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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小区路灯坏了找谁修?路灯杆上张贴野广告,谁来管?……最新颁布实施的《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能为你答疑解惑。据了解,1月26日,《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3月18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于芳和市城建局副巡视员李季给予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6条规定条条有的放矢

  《管理办法》包含哪些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立足本市城市照明的实际,对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在城市照明方面,针对出现的问题,可以说是条条有的放矢。

  明确了城市照明的基本概念和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对城市照明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同时,明确了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主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自的管辖范围。解决了管什么?谁来管的问题。

  突出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与城市道路、住宅小区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明确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使解决新建居民小区照明设施不配套问题的关口前移,对解决此类问题是一项有效的措施。

  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设施、管理和维护作了明确的规范《管理办法》中对景观照明的设置地点(地域)、设置主体以及维护管理的责任、开关时间等均作了明确的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在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主要桥梁和体育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在商业街(区)、大型广场、景观河道、公园绿地、街心花园以及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同时,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主体都予以了明确。

  明确了城市功能照明各类建设主体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功能照明各类建设主体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对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特别对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主体进行了明确,解决了谁来建,谁来管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功能照明的质量规范和标准,细化了维修养护、权属移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提出了“应达到98%以上”的具体指标要求。在权属移交方面,《管理办法》作出了城市规划道路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需要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移交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强化了对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程序、方式以及临时保护措施、恢复方案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事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新建;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对城市照明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还应当设立临时功能照明设施等具体规定。

  总结城市照明节能先进经验,建立城市照明节能制度《管理办法》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及时淘汰低效能照明产品,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

  5问《管理办法》

  小区内路灯由物业负责维护管理

  问:近些年一些小区居民对小区路灯的问题反映比较多,有的是没有路灯,有的是有灯不亮,对于这些问题,《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答:近些年市民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小区内外路灯问题的比较多,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建设的问题,一个是维护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住宅小区照明设施的建设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城市道路、住宅小区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这就要求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要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而且照明设施要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关于住宅小区路灯的维护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内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同时,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外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路灯设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不按规定时间开关景观灯将受罚

  问:在《管理办法》中对于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开启,开启时间与道路照明同步;关闭时间,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七日为二十三时,十月八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二十二时,传统节假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可适当后延。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开启、关闭时间。第三十一条规定: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开启和关闭;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负责开启和关闭。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最高罚两千

  问:假如我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由我建设或者管理城市照明设施,我是不是可以根据我的需要随时迁移、拆除?

  答:不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或者迁移功能照明设施,不论是谁所有或者管理,均须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对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者予以处罚,就是为了避免因擅自拆除照明设施给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路灯杆上贴野广告最高罚款2000元

  问:我们经常看到,在路灯灯杆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物品,对于这类问题,《管理办法》是如何规范的?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或者架设线缆、接用电源及安放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妨碍设施运行安全、影响市容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并应当在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原状。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接用电源及安放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不同路段路灯亮度有相应的规定

  问:我们发现城区外围的一些道路上路灯的亮度比中山路、人民路上的路灯亮度低很多,这是为什么?

  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城市照明设施满足国家相关节能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上述规定,就是要求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要按照国家标准,根据道路所在区域、功能、等级的不同进行建设和维护。中心城区的路灯比外围道路亮度高,正是按照这一规定执行的。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李社生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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