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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应提高准确性加强风险揭示

本站网址:http://leicai315.com时间:2016-4-5发布:手持安检仪作者:hmw点击: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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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要实现规范发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三方都是利好。

  多数互联网金融是信息中介的属性,信息披露不仅是尽职的表现,也是自身规范的体现,并可以此赢得投资者信赖。对于投资者来说,完善的信息披露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减少风险的不充分识别,真正做到为自己的投资负责。监管部门更是可以通过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更多着眼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完善信息披露成为共识后,信息披露应遵循哪些原则?应该披露哪些信息?这就成为现实的问题。

  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所要遵循的原则大致相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是信息披露基本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机构概莫能外。

  其中,准确性不仅指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还要求信息内容简单明了。要知道,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投资的多是普通老百姓,大部分人对于金融产品过于专业的解释并不能搞懂。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利用这点,故意将金融产品的解释说明包装得非常专业,显得“高大上”,以干扰投资人对产品信息的准确掌握。因此,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另一大内涵,就是内容的简单明了,要达到以普通投资者的判断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的程度。

  信息披露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在信披的具体内容方面,风险揭示不容忽视。目前我国的金融产品信披存在“通病”,即好话说得多,风险揭示少。一位外资投行的资深人士曾表示,以国内的债券发行为例,承销商的责任在于做好尽职调查,充分揭示债券产品的利弊;国外的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风险揭示部分厚达几十页,而国内的风险揭示通常只有不到两页。风险揭示不充分,有时就存在刻意掩盖风险和转嫁风险责任的嫌疑。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投资者群体的性质,就决定了风险揭示更要充分。普通投资者所能做出的风险判断,主要是以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风险揭示信息为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如果好处说得多,坏处揭示少,就容易造成项目安全性超高甚至是稳赚不赔的假象,误导投资人的风险判断。既然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再三倡导和呼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买者自负,落实信息披露中风险揭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

  至于风险揭示应涉及哪些方面的信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不同,对风险揭示的具体要求也会有所差异,但对于占主流的p2p网络借贷来说,不仅应该披露每个项目的风险,平台整体的累积违约率、平均项目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数据都应披露。因为既然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会对项目进行把关,就要对平台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有所体现,这也是投资者选择可信赖的p2p网贷平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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