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谢水旺上海报道2017-02-2823:17
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de公告》。
公告显示,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de传票,传票案号[为]“(2016)苏05民初787号”。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王见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能在|约定de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款。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de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支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垫款本金约8979万(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de利息约2103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de利息等。
该案将于2017年3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
不过,江阴银行表示,上述案件经江阴银行禾口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木斤:1、此案与本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de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王见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de《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de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3、宣汉诚民村镇银行de业务范围禾口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尚未见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供de相关证据,江阴银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积木及应诉,依法全力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就本次诉讼de[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当事[人]:1、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常熟市长江路143、145号负责[人]:王中平2、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337号法定代表[人]:钱惠丰
(二)诉讼事由:
被告与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王见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de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89,793,(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de利息21,031,(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de利息。
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69,728(元)。
3、本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本案将于2017年3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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